实用的健康养生网站,助你健康生活每一天
时间:2021-06-07 16:05:36
人气:
编辑:网友整理
新京报快讯。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公布。 《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公布。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精细化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整改体系和整改能力现代化。本暂行办法由《中华民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口服保健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保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称管理,《药品目录》中通用名称相同的药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工覆盖。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坚持“基础保障”的功能定位,力所能及、力所能及。保障水平与社会保障基金和被保险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层级职责;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坚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草药和中药的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五部分组成:传说、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议定的药品、中药丸。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新增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列出。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提高社保资金使用效率,《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社保缴费条件进行了限制。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条件、标准和使用程序,并组织制定和调整 发布国家《药品目录》,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障代码,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具体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新办法,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目录”。各?。ㄗ灾吻?、直辖市)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材纳入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按规定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协调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新政策的实施,按照社保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保用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和监督管理。合同,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和缴纳社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统计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目录》的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列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中药材。丸剂按照国家标准配制,并满足临床必要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抗生素按要求列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下列药品不属于《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物;
(二)含有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药品;
(三)健康医疗;
(四)Preventive BCG 和避孕药;
(五)主要用于改善性功能、治疗粉刺、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药物;
(六)因纳入诊疗计划等激励因素不能单独收费的药物;
(七)酒剂型、茶剂型、各种水果味剂型(特殊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服药物和口服泡腾剂(特殊情况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保用药规定的药物。
第九条《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已被药监部门撤销、撤销或注销的药品;
(二)相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学等激励因素,经评估,风险小于药物的利润;
(四)通过欺诈等非法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应直接转让。
第十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和其他规定程序后口服保健药品,可以退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一个医疗领域,价格或成本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
(二)临床值不准确,可以更好替代的药物;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物)。
第十一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药品保障需要、医?;鹗罩榭?、负担能力等情况,确定原《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以目录管理为重点,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征求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申报的符合原《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当年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完善《药品目录》准入与社保药品缴费标准(以下简称缴费标准)的联动机制。新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除中药丸外,原则上同步确定。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协商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全国集中采购的药品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按照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按照准入招标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政府规定的麻醉药品和一级精神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政府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法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招标、结果公布等。
第十四条完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企业)报告制度。根据原调整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机构报送必要信息。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方式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符合原《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进行审查,提出以下药物清单:
(一)建议将新药加入《药品目录》。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国家机构可直接采购精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列入《药品目录》 》;其他药品列入《药品目录》,需提交抗生素经济学等材料。
(二)Drugs 建议直接从原来的“药单”转出,此类药品直接从“药单”转出。
(三)原《药品目录》中建议可召回的药品,此类药品应按规定提交抗生素经济学等材料。
(四)原《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建议调整限付范围。其中,缩小限付范围或扩大限付范围,但对新农合基金的影响小,可直接调整;扩大限付额 范围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基金影响较大的,应按规定提交抗生素经济学等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医疗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组织抗生素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投标。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招标环节。谈判或中标成功的,将列入《药品目录》或调整支付范围;谈判或中标不成功的,不列入《药品目录》或转出《药品目录》,或调整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发布《药品目录》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协商药品合同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协议期内,如果市场上有同名抗生素(仿制药)的协商药品上市,医保部门可以根据仿制药的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或者通用名称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果谈判的药品仍为独家代理,且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限付范围未调整,或即使限付范围已调整,对新农合基金影响较小,按协议规定 期内,将社?;鹗导手С觯ㄒ陨绫2棵磐臣疲┯牍咎峤坏脑に阌跋旆治鼋斜冉咸概星?,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了付款标准,续签了合同。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Copyright 2021-2028 16kang.com 〖一流健康网〗 版权所有
声明:所有软件和文章来自互联网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